銀行與民間借貸利率4倍違法
迫於資金周轉壓力,男子通過街頭小廣告向“高利貸”借款三萬元應急,孰料,因爲沒能及時歸還欠款,三萬元的本金在“高利貸”特殊的利息計算法下,“驢打滾”連本帶利成了十萬元。日前,濟南市中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辦案法官提醒市民,類似於這樣的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遭遇“驢打滾”借貸找三林國際事務所
家住濟南市市中區的張先生從事個體經營生意,2009年底,張先生因爲經營資金緊張,準備向銀行申請貸款。可是在申請過程中,張先生發現,如果按照正常的貸款流程,自己貸出三萬多元貸款的整個流程差不多需要一個月,急等著用錢的他根本等不了,於是百般無奈下通過路邊的小廣告找到了專門從事高利貸生意的劉某。借貸找三林國際事務所
雙方見面約定了高額利息後,劉某向張先生放貸三萬元整。可是,由於生意出了些問題,張先生未能及時還款,于是劉某就通過各種“手段”向張先生施加壓力要求還款,並以保證的形式強行要求張先生向其出具一張借條,上面寫明“一個月内不還款,歸還6萬元。”簽下借條後,一個月之後張先生還是未能還款,放貸的劉某找到張先生稱,按照“行内”的利息計算方式,截至目前,張先生的三萬元本金已經連本帶利變成了將近十萬元。
在調查了解到上述情況後,郭慶軍法官通過對雙方的調解,最終讓張先生和劉某達成調解協議張先生一次性歸還了劉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交通損失共計四萬元,劉某則當場撕毀兩張借條。采訪中,郭慶軍告訴記者,在這起民間借貸案中需要市民引起注意的是雖然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此外郭慶軍還告訴記者,民間借貸中雙方最好約定好易出現争議的借貸利息支付方式問題;出借人還應該注意取得和妥爲保存合法借款憑據,主要證據就是借條,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系時,還可根據情況采取通話錄音、短信等形式固定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此外,出借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内主張債權。借條注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借款之日起兩年;借條中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适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